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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各种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要求

     商标专用权的获得以及变更、转让、注销或撤销,当事人提出申请是首要程序。申请入学习、了解《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商标注册机关的有关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和及时获得权利是非常有益的。商标申请书件包括注册、续展、转让、变更、补证、注销和撤销他人不使用或注册不当商标等。各类申请既有共同的基本要求,又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1.商标申请书件(含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变更、补证、注销和撤销申请书)应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提倡用打字机打印;文字书写必须合乎规范,字迹工整、清晰。
    2.随同申请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使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时所需大小相同。
    3.商标申请书、委托书必须加盖申请人的章戳,申请人名称及章戳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和委托书上还须加盖代理人章戳;对于国外申请人,要详细填写中英文企业名称和地址;委托书可由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4.一份商标申请书中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所列的具体、规范名称填写。
    5.申请书和委托书所填各项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的,应当在改动之处加盖代理人或申请人章戳,或由修改人签名。
    6.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的申请书件,编定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的填写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正,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未作补正或超过限期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7.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8.各项申请都需按规定交纳费用。

如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或者合伙企业。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亦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外国人、外国企业根据有关协议或条约也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2.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商标申请人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企业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3.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事宜,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有涉外代理权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4.办理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具备的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
    (3)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如果要以申请人的名义注册某一商标,如其登记的《营业执照》注明经营范围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营业范围,可以提供下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以及一些特殊行业或特殊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A.办理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等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也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办理人用消毒剂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外国申请人申请时,也必须提交其所属国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B.提交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C.报刊、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署(局)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CN”)的报刊登记证。
    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还应提交:
    A.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B.企业介绍信。
    C.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还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办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同时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生产该种商品或提供该项服务的特定品质及其所具备的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所谓主体资格证明,指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团体,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及其它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是指中央或省级的业务主管部门。外国申请人也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并附送中文译本。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集体商标的宗旨、成员、条件、手续、商品或服务质量,以及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条件、手续、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以及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6.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7.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在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8、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表》具体、规范地填写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同时还应填写商品用途和主要原料。

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1.申请程序
    (1)根据《协定》、《议定书》确定中国为原属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通过《协定》或《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为基础,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②在我国有住所;③拥有我国国籍;
    (2)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或者邮寄办理,或者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直接办理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商标局可以提供翻译。文件翻译费为3印元人民币。
    (3)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等有关事宜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办理。但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则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
    (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论手续是否齐备,商标局均以收文之日为申请日期,并编申请号。手续齐备后,商标局在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将申请书寄国际局;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5)费用
    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应向国际局缴纳基础注册费、附加注册费(如需要时)、补充注册费或其它单独规费和向商标局缴纳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手续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后,将核算费用,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按该通知单的要求,可以用人民币向商标局结算,也可以直接用瑞士法郎向国际局结算(见附件四、五),但必须向商标局寄送汇款证明,同时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6)商标公告、注册证、续展证及其它通知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即由国际局负责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每周公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订购;商标注册证、续展证及其它有关通知,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申请人、注册人或其代理人。
    (7)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该驳回国的相关法律,直接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
    (8)申请人或注册人需要查询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信息,可在商标驳回期限届满后,通过国际局有偿获得附有国际注册情况分析的国际注册簿详细摘要。
    以国际注册代替在中国相同的在先国家注册及要求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注册人应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到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商标局交费。
    国际局将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从该公告出版次月一日起的三个月内,任何人可对延伸至我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项的,应使用并按照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用打字机填写。
    为了方便我国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项,商标局制定了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中请书》。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名义: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全称(愿意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②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③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名移(愿意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标明该译名)和详细地址。
    ④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⑤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⑥注意事项:
    A.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保护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B.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所有《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C.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属《议定书》缔约方。只有该商标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后,才能指定《协定》成员国或者既属《协定》又属《议定书》的缔约方。
    D.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义一致。
    E.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X80mm,最小不小于20mmX20mm。如商标为彩色的,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F.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G.商标或其某一部分为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H.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属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⑦应附有关附件
    A.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申请处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B.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C.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
    D.附商标图样2份。
    E.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2)《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的填写及主要注意事项:
    ①注册人名称、注册人地址应与最近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致;代理人名称、代理人地址可与最近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致,也可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
    ②申请人在后期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
    ③主要注意事项:
    A.每份申请书只能涉及一个申请种类,所有种类的申请均应填写申请书中“基本情况”一栏。
    B.每份后期指定、续展和仅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务的转让申请,只能填写一个国际注册号。
    C.涉及全部商品或服务的转让,同一内容的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或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指定代理人申请书,可填写多个国际注册号,条件是申请涉及各个注册中全部或相同的国家。
    D.放弃申请不能涉及全部国家。
    E.注销申请必须涉及全部国家。
    F.续展可放弃在部分国家的保护,也可在虽有驳回或无效但未有终局决定的缔约方进行,但须在申请书中作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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